未成年人打赏要“应退尽退”
打赏是用户对主播付出的肯定,只要打赏时用户没有受到欺骗或胁迫,事后就没有后悔药可吃。不过,有一个群体除外,那就是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判断力、自控力等方面存在不足,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进一步说,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资格拿别人的钱去打赏。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了这条规定,在上述案件中,涉事直播平台或许是知道官司打下去自身并无优势,所以才以有利于原告的协议达成庭外和解。此前,要求直播平台全额返还未成年人打赏的难度不小,有些直播公司甚至要求提供未成年人转账的视频,这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作为监护人,父母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内,160万元从卡里不断流出,监护人竟然毫无察觉,说明其对子女管教不足。一是没有培养孩子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使得孩子对160万元这样的数额缺乏概念,不能及时止损。二是家长日常陪伴不到位,使孩子长期缺乏管理和引导,沉迷于游戏和直播。当然,也正是由于移动支付的便捷,才使得这些问题被充分暴露出来,不过,若想根本解决,家庭教育是最根本的一环。
直播公司不可能对未成年人打赏的现象一无所知,也不会没有技术手段予以规避,有的直播公司之所以百般推脱和抵赖,更多还是出于利益考虑。现在不少网络直播平台都上线了“青少年模式”,但有的只要输入密码,该模式即可轻松解除。略显脆弱的防范机制,说明直播平台伸出来接受未成年人打赏的手,并没有彻底收回去。
为了避免“青少年保护模式”流于形式,监管部门应当对直播公司和游戏公司提出更高要求。譬如,强制要求执行“注册实名认证+支付前人脸识别”的双认证系统,只有注册用户信息和人脸识别相匹配时,方可成功打赏。此外,还可以要求出现类似纠纷时,直播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是成年人打赏,那么就应退款。如此,才可一定程度上避免未成年人借用他人身份打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加健康的娱乐环境,避免发生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