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拟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同时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据了解,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草案二审稿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草案二审稿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同时明确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
此外,在预防犯罪的教育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根据条件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