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改装的射钉枪是否认定为枪支?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在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查获了一把改装的射钉器、空包弹12颗、细钢筋段9枚。经鉴定,刘某所携带的改装射钉器,枪口比动能为103.61焦耳/平方厘米,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因此,法院认定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申诉人刘某对该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射钉器就是射钉器,不应被认定为枪支,其应为无罪而向该院提出申诉。为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兴宁区检察院决定依法、公开、公正审查这起刑事申诉案件。
听证会上,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了申诉理由和依据。原案承办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进行了阐述。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展示了案件的主要证据。针对申诉人的理由,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原案承办人就原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5名听证员认真、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对案件进行了评议。
经过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兴宁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不符合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申诉人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尊重公开听证的评议结果。听证会结束后,该院将择日依法答复申诉人审查结果。
检察官普法
现在有的人特别是建筑、装修行业人员在改装射钉器或使用改装后的射钉器时,并不知道该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导致犯罪。射钉器由于外形和原理与手枪相似,故又叫射钉枪,是利用发射空包弹产生的火药燃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工具。常规的射钉器不属于管制物品,可以自由流通,但对常规的射钉器进行改装使之具有枪支的性能则是违法犯罪行为。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