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未检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无证驾驶拒赔?
2017年4月30日,何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富阳区银湖街道某路口时,车辆左侧与正准备右转弯驶入对向车道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和车上乘员汪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事故中王某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后,王某治疗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经鉴定被认定为构成十级伤残。算上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本次事故王某共计损失达20多万元。
何某的案涉轻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
何某认为,因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有义务就本次事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何某驾驶证过期未年检为由,提出何某是无证驾驶,拒绝赔偿。
2019年4月,几经协商一直未能解决,王某将何某及案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何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未年检,系无证驾驶,故拒绝赔偿。何某则认为,发生事故时自己是有驾驶证,只是恰巧过期未年检,事后已通过年检,不属于无证驾驶。
富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持有准驾“C1E”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的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虽事故发生时何某的驾驶证过期未年检,但事后何某的驾驶证已顺利通过年检。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证驾驶”有两种情况:一是驾驶人从未取得过驾驶资格,二是取得后被注销。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只要通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便具有驾驶资格,之后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法院认定被告何某不属于无证驾驶,并根据案涉车辆投保的事实,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共计5.7万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案涉赔偿款项。
■连线法官■
“驾驶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制定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必需申领的证照。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富阳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该案的独任审判员韩亚子介绍说,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也就是说,在取得驾驶证后,驾驶证过期直至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都不属于无证驾驶。换言之,驾驶人因为个人原因没有参与年检,但是在未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驾驶证的情况下,均不属于“无证驾驶”,应当属于持过期证件驾驶。故对驾驶证未按期年检的,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员系“无证驾驶”而拒赔。
“虽然如此,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驾照未按期审验、换证,交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所以,如果驾驶证即将到期的,一定要及时办理年年检手续,以免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甚至更大的损失。”